- Jan 20 Sun 2008 17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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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正義
- Jan 20 Sun 2008 11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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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我看過最準的民調
根據報導:
高達八十%的台灣人認為政治領袖不誠實
記者是繼從政者,讓台灣人最不信任的人物,僅十%表示相信記者
不過這不會改變什麼,因為幹這行的人都知道,他們要拋棄羞恥之心,既然已經拋棄了,日子在怎樣苦都會混下去
參見八成台灣人:政治領袖不誠實
高達八十%的台灣人認為政治領袖不誠實
記者是繼從政者,讓台灣人最不信任的人物,僅十%表示相信記者
不過這不會改變什麼,因為幹這行的人都知道,他們要拋棄羞恥之心,既然已經拋棄了,日子在怎樣苦都會混下去
參見八成台灣人:政治領袖不誠實
- Jan 20 Sun 2008 10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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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救得起來嗎?
聽說最近要請啥CEO組閣
管他三個月還是四年,將近六年[1]的空轉可不是輕鬆的弄好的
至於陳水滾不滾,相信我,王某都可以說跳海了.................
馬蕭配VS謝蘇配[2]大概比較有看頭吧。只是又要燒錢而已,搞不好每年選舉佔用GPD就有10%以上
1.民進黨執政前兩年我不認為太壞(只是也沒啥政績),你要罵我?這裡可是放鼻涕跟口水的
管他三個月還是四年,將近六年[1]的空轉可不是輕鬆的弄好的
至於陳水滾不滾,相信我,王某都可以說跳海了.................
馬蕭配VS謝蘇配[2]大概比較有看頭吧。只是又要燒錢而已,搞不好每年選舉佔用GPD就有10%以上
1.民進黨執政前兩年我不認為太壞(只是也沒啥政績),你要罵我?這裡可是放鼻涕跟口水的
- Jan 20 Sun 2008 10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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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開放原始碼軟體
開放原始碼有兩類,第一類只是單純的讓別人看原始碼,你要做啥得要版權所有者高興才能做。如共享原始碼(Share Source)
另一種則是遵守開放原始碼組織定義的,如下:一、自由再散佈(Free Distribution):
允許獲得原始碼的人可自由再將此原始碼散佈。 二、原始碼(Source Code):
程式的可執行檔在散佈時,必需以隨附完整原始碼或是可讓人方便的事後取得原始碼。 三、衍生著作(Derived Works):
讓人可依此原始碼修改後,在依照同一授權條款的情形下再散佈。 四、原創作者程式原始碼的完整性(Integrity of The Author』s Source Code):
意即修改後的版本,需以不同的版本號碼以與原始的程式碼做分別,保障原始的程式碼完整性。 五、不得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(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):
開放原始碼軟體不得因性別、團體、國家、族群等設定限制,但若是因為法律規定的情形則為例外(如:美國政府限制高加密軟體的出口)。 六、對程式在任何領域內的利用不得有差別待遇(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):
意即不得限制商業使用。 七、散佈授權條款(Distribution of License):
若軟體再散佈,必需以同一條款散佈之。 八、授權條款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(License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roduct):
若多個程式組合成一套軟體,則當某一開放原始碼的程式單獨散佈時,也必需要符合開放原始碼的條件。 九、授權條款不得限制其他軟體(License Must Not Restrict Other Software):
當某一開放原始碼軟體與其他非開放原始碼軟體一起散佈時(例如放在同一光碟片),不得限制其他軟體的授權條件也要遵照開放原始碼的授權。 十、授權條款必須技術中立(License Must Be Technology-Neutral):
意即授權條款不得限制為電子格式才有效,若是紙本的授權條款也應視為有效。
另一種則是遵守開放原始碼組織定義的,如下:
允許獲得原始碼的人可自由再將此原始碼散佈。
程式的可執行檔在散佈時,必需以隨附完整原始碼或是可讓人方便的事後取得原始碼。
讓人可依此原始碼修改後,在依照同一授權條款的情形下再散佈。
意即修改後的版本,需以不同的版本號碼以與原始的程式碼做分別,保障原始的程式碼完整性。
開放原始碼軟體不得因性別、團體、國家、族群等設定限制,但若是因為法律規定的情形則為例外(如:美國政府限制高加密軟體的出口)。
意即不得限制商業使用。
若軟體再散佈,必需以同一條款散佈之。
若多個程式組合成一套軟體,則當某一開放原始碼的程式單獨散佈時,也必需要符合開放原始碼的條件。
當某一開放原始碼軟體與其他非開放原始碼軟體一起散佈時(例如放在同一光碟片),不得限制其他軟體的授權條件也要遵照開放原始碼的授權。
意即授權條款不得限制為電子格式才有效,若是紙本的授權條款也應視為有效。